

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过程中,存在报酬支付与新开户数量、客户资产值、佣金等直接挂钩的情形。
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、合规管理不到位,不符合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0〕11号)第二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4号)第三条第一项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,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,以下简称《合规管理办法》)第三条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